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,有效防犯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,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特点,制定了《出口货物退税函调管理办法》,由出口退税部门向出口企业的供货商所属税务机关发函,调查其是否有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。接收函件的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核查,进行回复,达到协助发函方进行退税业务的目的。

税局发函标准:

1、 出口商品属于跨大类的(出口商品前4位不同);

2、出口一般风险商品,本月申报的退税额超过50万元且环比增幅超过100%

3、 发函时间超过一年;

4、外购、委托加工类需加强函调,并要求向上游发函 12个月累计退税额超50万未发函。

敏感地区、敏感产品要求半年发函或单单发函(29类预警产品,季度发函) 未发过函的新供货商,本次退税额超十万函调比例偏低(敏感产品12个月累计发函金额需占12个月累计退税额的30%-50%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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